臺灣文化部、文策院與法國在台協會共同舉辦的「臺法文化工作坊」,今年以「文化 AI 進行式」為主題,從法律、經濟、創意等不同角度,探討 AI 對文化創意產業的影響。
感謝今年邀請本所所長周逸濱律師擔任「AI 與法律制度對於文化產業之影響──從臺法兩國觀點出發」論壇與談人。以下為周律師與談側記:
▌對於目前 AI 技術應用在內容產業而產生的影響下,有沒有相應政策與法律來搭配,讓AI與內容產業發展更健全?
周律師指出,政府目前正積極檢討並更新相關法令和政策,以回應社會各界的期待。但會需要跨部、會的全面整合,並兼顧內容產業能夠安心使用 AI 技術的需求。因此,目前主要依賴現有法規,與主管機關的解釋來指引 AI 技術的使用。
例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曾發函表示,生成式 AI 在訓練過程中若使用了他人的著作,可能涉及重製行為。而生成的內容若沒有經過人為賦予的「原創性」,將不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而在公部門方面,行政院已針對公部門使用生成式 AI ,制定了參考指引,採取了「原則性」規範,包括:業務承辦人必須自主判斷風險;除非是封閉式模型,否則禁止在機密文件中使用生成式 AI ;禁止向生成式 AI 提供保密資訊;不可以過度信任 AI 生成的結果,並應適當揭露使用情況。同時,也應建立相應的內部控制措施。
以上的指引,借鑒了國際上的風險管理方法,並非只是全面禁止或全面開放,而是提供了一個靈活的框架,能夠隨著科技的進步,而調整風險管理措施,將有助於在最低風險、有限風險、高風險和不可接受風險的不同情況下,從寬鬆到嚴格的控管 AI 技術的使用,進而促進 AI 和內容產業的協同發展。
生成式 AI 可能被認為屬於有限風險,使用者需要被告知在與 AI 互動時的相關風險。此外,我們還可以考慮是否僅限於規範生成式 AI ,或者像歐盟 AI 法案一樣,涵蓋更廣泛的 AI 應用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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