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身後遺囑公開,指名將遺產全部留給四子張國煒,並使柯麗卿等老臣為遺囑執行人。但由於高估大房服從性,同時未顧及股權結構等問題,致使張國煒於長榮航空所召開的臨時董事會中,遭到撤換。
難道遺囑沒有用處嗎?周律師教您該如何確保遺囑確實執行。
本文為2016年3月15日 周逸濱律師於中時電子報專訪文章
國內遺囑的生效要件規定於民法第1189條以下,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等5種形式。
5種形式內容、是否需要公證人、見證人都各有不同。
遺產可選擇信託給公正第三方或個人,周律師解釋「但由於『信託』必須移轉財產所有權,若是選擇信託給個人,則很有可能難以確保個人能公正執行,甚至挪作他用,因此風險相對較高。」
對於身後事的安排,周律師指出,只要是牽涉大筆資產、子女眾多,就容易出現爭執。因此除了遺囑人在生前立下合法、公平的遺囑,信託遺囑也不失為身後確保遺囑履行及減少紛爭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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