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謝 TVBS 邀請本所所長周逸濱律師,擔任 TVBS 新人培訓營課程講師。在課程當天,周律師簡述在演藝活動以及經營社群中,與著作權與人格權有關的常見疑慮,並搭配案例說明實際可能面臨的法律問題。
▌有引用來源,就可以主張合理使用而不構成侵權嗎?
在經營社群內容時,若是在行銷文案中有使用到他人的著作,是不是只要有標明出處,引用來源,就可以主張合理使用而不用擔心他人指控侵害著作權?
其實所謂的「合理使用」必須綜合判斷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著作是用於商業目的還是非營利教育目的,以及其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以及利用結果是否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有所影響等。因此,合理使用的主張是否會被法院採納,具有高度不確定性。例如,谷阿莫的「X分鐘看完電影」即為代表。
▌進行演藝工作時:應注意肖像權的重要性
快時尚品牌 H&M 曾推出小賈斯汀(Justin Bieber)聯名的特別系列,將他的肖像印製於帽 T、衛衣、托特包等單品上,看似是一般的聯名合作,但小賈斯汀急忙於 Instagram 上公開指出:「我沒有同意 H&M 上架的任何一個產品系列。」、「那是垃圾。」怒斥 H&M 侵犯他的權益,由此可見,雙方對於肖像權的授權合約並未達成共識,因而發生爭議。
除了表演著作、音樂創作等著作權相關權利之外,肖像權也是藝人在從事演藝活動時必須留意的權利之一。舉凡廣告代言,或是像前述 H&M 的案例中,將肖像印製於聯名商品,都與肖像權有關。因此,關於肖像權的授權方式、授權期間等細節,都應一一在授權合約明定,以此保障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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