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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邀出席》2020數位遊戲產業自律推動委員會年度大會

2020/11/16

本所周律師受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邀請以委員身分參與2020數位遊戲產業自律推動委員會年度大會,大會除提到今年遊戲產業分級的現況,也提到一個判決跟可以跟大家分享,涉及已購買遊戲內代幣後未使用完畢得否請求退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基消簡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1. 結論:已購買之特定線上遊戲代幣並非遊戲點數或費用,終止契約時不可請求返還

原告參加被告公司所營運之線上遊戲,向被告公司申請取得多筆帳號參加系爭遊戲,陸續於各帳號內付費購買遊戲金幣參與系爭遊戲使用,且尚有遊戲金幣未使用完畢即遭被告公司終止,故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帳號內尚存之遊戲金幣,換算合計達新臺幣32萬餘元之金額。

2. 依據:遊戲契約條款第26條第5項約定「契約終止時,乙方(即被告公司)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指消費者)未使用之付費購買之點數或遊戲費用,或依雙方同意之方式處理前述點數或費用。」

3. 法院認為:帳號中並無剩餘點數,僅有剩餘金幣。而剩餘之金幣乃屬系爭遊戲使用之籌碼,並非「未曾使用之點數」,且亦不是被告公司依據契約得向消費者收取之「遊戲費用」,蓋遊戲費用,應為被告公司依據契約所得收取之對價,被告公司即費用受領權利人,如剩餘金幣屬於「遊戲費用」,原告應給付至被告公司帳號內,該金幣之處分權人為被告公司,然剩餘金幣均存放於原告所有之數帳號內,並無給付被告公司之意思,足信並非「遊戲費用」。因此剩餘之金幣,並非「未使用之付費購買之點數」或「遊戲費用」,則原告依據上開契約條款請求被告應返還剩餘金幣之價額,應屬無據,不能准許。

 

 

封面圖片來源:123R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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