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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律內訓第 38 回──影視投資實務會後筆記

2023/08/04

要促成一部影視作品誕生,不但要有好的故事,充足的資金也同等重要。在台灣,影視製作的資金,除了來自政府的補助,大部分是以來自投資方的投資款為主。

對製作方而言,投資方經常給人要求很多、很嚴格的既定印象。然而,其實投資方想把一部作品拍好的心,與製作團隊是一致的。投資方並無意透過嚴苛的合約條款從製作團隊身上獲取利益;投資方希望的是,透過控管風險,讓好的作品可以按照計畫順利產出。因此,投資方的要求,看似嚴苛,其實都是考量了整部作品的潛在風險後所作的決定。​

由於威律團隊在娛樂法及影視產業長期耕耘,也實際在多個項目投資專案參與製片方投資議約的過程。為了更貼近客戶需求,並切身了解投資方與製作方的思維,特別在本次威律內訓,榮幸邀請到 Patricia,從投資方的觀點,帶我們一窺專業影視投資人,是如何管理投資風險?其所設計的合約條款,背後的考量,又是什麼?​

如果製作方能充分理解這些投資方的考量,日後在為影視作品籌措資金、協商合約的過程,一定會更加順利。​

這次主題比較有趣的地方在於,本所周逸濱律師也以過去在影視投資及 IP 授權專案中所累積的經驗及實例,在演講過程中,以製作方的觀點,與 Patricia 展開深度對談。​

綜合講者分享內容及周律師的補充,精彩回顧與心得如下:​

▌影視投資的架構:股權投資及專案投資​

在股權投資模式中,IP 會留在公司內,然而此模式受公司法規範較多,且管理成本高,需要處理如股東會、董事會等事務。​

相對之下,以投資契約為中心的專案投資更具彈性,可以設定合約年限,權利管理方式等。但其缺點在於,監督機制相對不足,也較難累積成功經驗。​

▌影視投資的資金來源:投資、贊助、補助、借貸​

• 投資:投資者投入資本,取得權益(分潤、版權)需要共同承擔虧損風險。​

• 贊助:類似贈與性質,贊助方一般來說不會需要共同承擔損益。然而,還要特別留意現在的群眾募資。​

• 補助:來自政府、公益性質法人的補助。關於補助,申請人須詳閱補助的條款,一併反映在投資合約中。​

• 借貸:與作品賺賠無關,時間到了要依照合約返還借款及償還利息。​

▌資金的回收:票房、串流、輔導金、補助、授權、衍生商品​

製作方應該先試算過一部作品的資金,將營收扣除成本後,資金是否有回收的可能,再去跟投資方談,而不是天馬行空。​

▌影視投資常見條款​

一份投資契約,通常包含:投資標的、預算、出資、超支、份額轉讓限制、整體製作期程、合規擔保、權利歸屬、投資收益、查核權和其他基本條款。以上每個條款都有其存在必要,應建立檢核表,一一檢視。​

• 投資標的:應包含片長、規格、主創團隊等。​

戲劇應約定最低分鐘數,否則可能導致最終產出不符串流平台的規格需求,甚至對平台方違約。​

另外,主創團隊的成員(例如:導演、編劇、主演等),決定了整部片的營收,這也是投資方十分關注的重點。​

• 預算:除了製作預算外,亦應獨立列出宣傳、發行預算,避免最終導致資金無法回收。​

• 出資:應列出含稅價、幣別(匯率、結匯日及結匯銀行)、各投資方的投資比例、付款時程、帳戶資訊(建議專款專戶,方便追蹤進出)等。​

台灣業界似乎沒有開發票、列含稅價的習慣,建議製作方還是應該照著法令開立發票。​

此外,付款時程應分階段,並設定明確的里程碑。資金無法順利到位實可以設計對應的違約懲罰或利息。​

• 超支處理​

目前業界普遍的超支條款,是設定在 5% – 10% 之間,在這個範圍內,投資方有追加投資的義務。而投資方追加投資與否,可能會稀釋自身權利。不過,對影視投資基金來說,未必會接受超支條款,這將影響投資報酬率。​

• 份額轉讓限制:投資方偏好不限制投資份額的轉讓。但對製作方而言,如果相關權利得任意轉讓,風險亦不易掌控,投資方可能會加以限制。​

• 整體製作期程:前置、開拍、殺青、後期及上映。​

關於上映部分及時程延遲的處理方式及起算期間,須明確定義。​

• 合規擔保:著作權及其他。是否已取得攝製所需的權利?此外,也須注意工安、勞動及其他當地法規,以及是否有來自平台方的要求。​

目前在台灣,普遍欠缺對影視製作權利的盡職調查流程。目前僅能透過出具聲明書的方式擔保相關權利。​

周律師補充,了解影視產業、熟稔影視合約的律師,可以協助進行盡職調查,盤點權利,以補強聲明書不足之處,在降低風險的同時,也能增加投資方的投資意願。​

• 權利歸屬​

合約中所安排的權利,是整個 IP,還是僅限於製作案,應先釐清。​

周律師也補充,在 IP 開發初期就應該去想到 IP 後續利用的各種可能(例如:是否可能一源多用?目標的受眾是哪些人?),然後回到合約裡面預先安排權利歸屬。​

關於發行權的安排,發行策略應該在一開始就想好,因為發行策略會影響到權利如何劃分。​

而署名權的表現方式,可以現金出資、簽約順序、匯款順序、筆畫、首字母⋯⋯等,也建議列明。​

• 投資收益:定義收益類別:院線、授權、獎金、補助、現物變賣⋯⋯等;如採列舉之方式,可以加上其餘不列入收益的特殊約定。同時,成本範圍也應在此明確定義。最後,分潤的起算時點(例如:以上映時點起算)、結算期間、頻率等,亦應訂明。​

• 查核權:約定帳冊保管義務、查核費用分配、查核費用誤差、罰則(例如:負擔查核費用並加計違約金)等。​

關於違約金應如何設定的問題,重點在於公平合理、有效遏止違約而不是期待從違約拿到賠償。​

周律師也提醒,懲罰性違約金也不是約定多少就能拿到多少,因為法官可以透過自由心證酌減額度,實際上會有落差。​

由於每個專案的風險並不同,合約只能有架構、不能有公版,條款無法一體適用。因此不要過於依賴手邊其他舊的合約公版。​

▌尋找你的律師​

投資就是在設計法律文件,所以應該要由好的律師協助,而不是自己埋頭苦幹,或拿以前的例稿來套。​

如果不知道怎麼判斷,一個很好的參考標準是:「你的律師就代表你,你希望你或你的公司看起來是什麼樣子,就找什麼樣的律師。」(周律師深表贊同)​

▌影視投資的法律風險管理​

其實風險管理並不複雜,投資最大的風險,就是來自於對自己投資行為的無知,亦即,對自己正在面對哪些風險都不知道的情況下,就貿然投資。因此,當遇到任何不懂或超出能力範圍內的事,就去找團隊的其他成員,或找外部的專業顧問,不要都想著要自己來。​

提醒製作方:​

• 任何看不懂的文件,都不該簽名。​

• 當看不懂風險在哪時,往往風險最大。​

• 不要只是拼貼合約。​

• 單一專案,多份合約時,合約一定要經過律師的審閱,避免不同合約間的衝突導致違約風險。​

• 沒有笨問題,律師本來就有義務以客戶可以理解的方式,解釋到客戶懂為止。​

▌如何讓台灣影視產業更加健全?​

對於這個問題,目前整個台灣影視產業仍存在相當程度的不透明性(特別是帳務上、合約上的不透明),而這些都是投資人,特別是非傳統影視投資人(例如:科技新創領域的投資人)的主要顧慮。如果這些問題能有效解決,就能讓資金流入影視產業,讓台灣的影視產業得以壯大,進而拉近與國際資本與國際平台的距離。​

周律師補充,今年(2023 年)5 月的文創法修法,後續將帶來更多投資效應,但應該留意後續文化部相關子法,是如何規定投資獎勵的具體適用產業、適用前提要件、抵減方式⋯⋯等,預料會掀起另一波討論。但無論如何,投資方或製作方都應該先預先做好準備。​

此次影視投資主題有助於本所團隊更了解投資方在條款擬定時的風險考量。日後,倘若有任何影視投資相關的議題或障礙,也都歡迎與威律法律事務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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