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Uniqlo 母公司 Fast Retailing 大動作對快時尚品牌 Shein 提告,認為 Shein 仿冒了 Uniqlo 的熱門產品「弧形迷你肩背包」(也被大家稱為:「餃子包」、「半月包」)。Uniqlo 在聲明[1]中說明,Uniqlo 是以Shein 違反了日本的《不正競争防止法》作為提告的依據。
從聲明中可以觀察到,Uniqlo 並未選擇以 Shein 違反《著作權法》提起告訴,而是以 Shein 違反《不正競争防止法》(相當於我國的《公平交易法》)作為提告事由。
對於快時尚產業的仿冒爭議,Uniqlo 採取這種提告方式的考量是什麼呢?
▌以著作權法提告有什麼困難?
如果要以著作權法提告主張對方抄襲,必須證明侵權的產品,與自己原創產品具有明顯的相似程度。
然而,因為時尚產業的流行具有週期性,一個正在流行的包款可能其實是早已存在的設計,因此,權利人往往難以證明包包的設計為自己所原創。
再者,如果一款包包是基於常見的基本款式再更進一步改良設計,則就算那款包包可以受著作權保護,其保護範圍也在法律的認定上,也會被適度的限縮。否則,如果讓設計的保護範圍過大,及於包包的基本構造,就可能導致其他人無法製作基本款的包包,從而不利於整個時尚產業的發展。
▌選擇用《不正競争防止法》提告有什麼考量?
在本次事件中,Uniqlo 主張 Shein 違反日本的《不正競争防止法》(相當於我國的《公平交易法》)的可能依據是 Shein 販賣外觀與 Uniqlo 推出的包款高度近似的包款,已構成不公平競爭行為。
為方便理解概念,以下以台灣的《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公平法」)說明為防止不公平競爭行為所設的規範。公平法第 22 條規定:如果一件商品的外觀與他人商品的外觀相似到使消費者於選購商品時,有誤認兩件商品來源同一的可能性時,就有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的風險。此時,品牌就可以依法提起救濟,以維護自身品牌的權益。
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原創,如果要使用著作權法作為提起訴訟的依據,如前所述,Uniqlo 就必須面對較難舉證為原創的風險。與之相比,公平法的目的則在於「保障交易秩序」,判斷的重點就會在是否有「攀附他人商譽」。
在本次爭議中,Uniqlo 投入大量行銷資源宣傳這個包款,餃子包的名字已經廣為人知。在路上看到餃子包,就會想到是Uniqlo 推出的商品。則 Shein 販售的包款,外觀已經和 Uniqlo 的餃子包高度近似,讓人分不出來到底是誰做的。在這樣的情況下,Shein 甚至自己還不用投入行銷成本,可以用較低的價格,吸引消費者購買(反正看起來一樣),形同搭上Uniqlo 行銷資源的便車,此時,Shein 的行為就有構成違反公平法的可能性。
因此,Uniqlo 在本案中選擇以《不正競争防止法》對 Shein 提告,可能較有機會達成維護自身權益的目標。
▌結語
快時尚產業,抄襲、仿冒的爭議十分常見,對於消費者來說,判斷品牌是不是原創也並不容易,也許大家可以換個角度想,從品牌對於產品投入的資源和心力來做選擇。例如:做工質感、設計理念、品牌形象打造⋯⋯等等,也可以藉由購買商品的行動表達對於品牌的支持,來肯定品牌所做的努力。
註解:
[1] Uniqlo 母公司 Fast Retailing 聲明:
https://www.fastretailing.com/eng/ir/news/2401161500.html
參考法條:
[1] 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50002&flno=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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