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室內設計」的著作權保護

2018/11/05

最近宣判的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著訴字第32號民事判決,處理的就是「室內設計」相互抄襲的問題,同時也再度勾起「平面轉立體」這個著作權法多年的爭議。而本篇主要討論的是,依「平面室內設計圖」裝修成「立體室內裝修成果」,會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

【威律說法】專業知識

作者:魯忠翰律師

「建築著作」的平面轉立體也屬於「重製」

在著作權之保護中,依照平面之設計圖製作成立體物(就是俗稱平面轉為立體)的動作,稱之為「實施」而非不是「重製」。然而著作權法未明文處罰「實施」行為,所以平面轉立體的行為,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

看看下面這個條文:

重製的定義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

依上開條文可知,原則上重製是指將著作物依其原有狀態完全重現,所以按平面圖製作立體成品(平面轉立體),應屬於著作物的「實施」而非「重製」;但是!著作權法第3條第1向第5款基於建築物設計的特殊性,特別將原本「依建築設計圖建造建築物」的「實施行為」,用法律擬制為「重製行為」,額外賦予著作權法的保護。圖示如下:

所以將一棟房子從「建築設計圖」蓋成建築物的行為(平面轉立體的行為),原本應該是屬於「實施」行為,卻因為著作權法特別規定變成「重製(實施)」。顯見立法者給予「建築著作」較高的保護。所以接下來的問題是,「室內設計著作」是否可歸類為「建築著作」受較高保護,還是只能比照「圖形著作」處理?

室內設計圖屬於哪一種著作,法無明文

著作權法所稱的著作,包含以下十種︰
一、語文著作。二、音樂著作。三、戲劇、舞蹈著作。四、美術著作。五、攝影著作。六、圖形著作。七、視聽著作。八、錄音著作。九、建築著作。十、電腦程式著作。
前面十種著作的內容,可以再由主管機關補充。(著作權法第5條)

「室內設計圖」本身當然屬於「圖形著作」,但如果歸類在「圖形著作」而非「建築著作」,即便依照「圖形著作」製作出立體物,也僅屬於一般平面轉立體的「實施」行為,不會被認定是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的重製。

建築著作的類型有四種

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9款「建築著作」之範圍,包括①建築設計圖、②建築模型、③建築物及④其他之建築著作(參照內政部台(81)內著字第8184002號函釋)。

智慧財產局認為「室內設計圖」僅屬於「圖形著作」

智慧財產局採取較限縮之解釋,認為室內裝潢設計如係「室內設計圖」,僅屬於「圖形著作」而不在建築著作的範圍。從而,依據該室內設計圖之規格、作法或步驟完成之「室內裝潢」,應屬依標示之尺寸、規格或結構圖等,以按圖施工之方法,將著作表現之概念製成立體物之「實施」行為,不涉及著作財產權的利用行為,亦無產生新著作,非著作權法保護之範疇(參照:103年05月23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030523b)。

智慧財產法院認定「室內設計圖」屬於「建築著作」

法院的理由在於:一、「室內設計」與「建築著作」本質相類似,都是透過三度空間之構造物來表達創作,主要藉由平面圖型設計,表彰出背後的立體空間設計美感。二、「室內設計」與「建築著作」都具有高度藝術性跟財產價值。所以認為應給予「室內設計」與「建築著作」同等之保障(註一)。

「室內設計」構成著作財產權侵害的判斷

法院雖然認為「室內設計」屬於「建築著作」,並賦予相同保護;然而在個案當中,應再細分室內設計的範圍。換句話說室內設計的範圍,可能只是一個房間,也可能是一整棟大樓的整體設計;所以在認是否已構成重製或實質相似(包含「質」之相似與「量」之相似,就是指抄襲判斷)的時候,也會因為比對的範圍大小而影響結果(註二)。

結論

綜上,依目前法院實務見解,「平面室內設計圖」屬於著作權法第5條之「建築著作」,所以直接按照「平面室內設計圖」裝修成「立體室內裝修成果」的行為,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的重製。但在個案當中不是那麼容易就判斷重製或構成著作權財產之侵害,仍應逐一仔細檢驗著作權侵權之要件。

註一: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著訴字第32號民事判決節錄:「本院認為,『建築著作』係透過三度空間之構造物來表達思想、感情之創作,其表達之範圍,除了由外部可見之外觀及其結構,尚包含建築物內部空間及周圍空間(如庭園、景觀設計)之規劃、設計,蓋建築物係提供人類活動之三度空間構造物,自不能不對其內部或周圍之空間一併進行規劃、設計,以符合其使用之目的(如居住、商業、工作、公共空間等)。該等空間之規劃、設計,可能在建築構造物時,一併為設計及施作,而附著成為建築物之一部分,亦可在建築主體完成之後,另對於內部空間或周圍之空間進行規劃、設計。固有意義之建築著作與室內設計,雖然一為對建築物之外部、結構表現美感的藝術上創作,一為對建築物內部空間表現美感的藝術上創作,惟二者性質相近且功能上相輔相成,且近年來不論在國內或國際上,均有定期舉辦室內設計大賽,獲獎之室內設計師亦以得獎之經歷作為其創作能力獲得肯定之證明,可知優秀之室內設計作品確實具有高度之藝術性及財產上價值,室內設計之創作如具有原創性,有賦予與建築著作同等保護之必要」

註二: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著訴字第32號判決,雖然肯認室內設計屬於建築著作,但是在該案件當中,法院將原告酒店內部「整體」室內設計,視為一個著作權保護的單元,不把個別房型設計當作著作權保護的標的,並以之與被告酒店之「整體」室內設計相比對,進而認定沒有構成著作權抄襲(「質」與「量」的相似性不足)。反之,如果是以個別房間作為保護單元進行比對,則最後結論可能會構成抄襲,至於最終結果如何,則有待後續第二審法院提出見解。

 

文章上稿時間:2018/10/23

封面圖片來源:123RF.com

 

 

 

 

回應互動 0 comments
回到最上方